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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8 18:42:43 来源:it资讯网 字体 打印 关闭

  穷追“民谣”无特区,猛打“官谣”无例外
法制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释》中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行为认定、定罪标准、公诉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诽谤犯罪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日前,新华社记者梳理出一些官方“先否后肯”的怪现象,希望能引起一些不注重多听、多看、多调查,遇事善于说谎、急于否认的相关部门重视。四起“官谣”!最受关注的一起,当属“刘某某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称污蔑”,至今余波未平。就在日前,罗某某还在微博上说,“国家能源局欠我一个道歉,我能要吗?怎么要?这次只对机构,不对个人。”显然,与“民谣”相比,“官谣”更可怕,它赌上了政府公信力,“官谣”意味着他所代表的公权力信用基础的动摇,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更是难以形容。
古人说过“为政务在言实”。现实中,有官员“美丽的谎言”的例子似乎并不少见,一些地方官员骗上级、骗媒体、骗公众的事件时见报端。比如每年的地方GDP的统计指标,一些地方的数据总要被挤出一些“水分”,其背后显然有“移花接木”的造假官员遮遮掩掩和隐瞒实情,有的官员不仅没有吃“红牌”,反而可能“扶摇直上”。事实上《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然而,实践中,官员撒谎或“官谣”制造者被追责的仅仅是“蜻蜓点水”而已。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快,打击网络谣言还需要加强立法。因此,笔者建议如何使惩治“民谣”、“官谣”走向法制化,形成严密详尽的“约法三章”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违法者都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谎话连篇”的官员也将依法受到追责。使人人做到“思忏悔之意、知羞耻之心、学仁义之师、行道德之范”。如此依法惩治“官谣”,看哪个官员还敢拿自己的头上“乌纱帽”当儿戏。
民无信不立,官无信不威。官员属于公众人物,是一个道德楷模的标杆,“民谣”波及可大可小,但“官谣”再小泛起的波澜也大。事实上,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关于打击“官谣”追责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追责的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较低且严重缺乏统一性,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追责也难免不到位。
首先,追责“官谣”也必须走法制化,必须在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的基础上,更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其次,追责追究程序化。正当追责程序是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一是追责的法律认定程序。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划分、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现象而背离追责的初衷。二是追责的法律启动程序。即何种情形下的“官谣”可以引起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机制。三是追责的法律回应程序。即被追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为自己的“官谣”行为进行申辩等法律程序。
“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乃是正本清源之举。笔者希望立法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宗旨,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谣,不但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泾渭分明;打谣,不是为贪官撑起保护伞,而是为制度反腐埋下伏笔;打谣,不仅要穷追“民谣”,更要猛打“官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打谣”没有特区,“追责”更无例外。无论如何,官方和民间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对网络上犯罪行为的惩治不偏不倚,依法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不能偏离宪法和法治的轨道。(文/宋丞策)人能知此秘闻,难怪闻仲会如此惊骇。 黑衣老者含笑点头,看着天祝峰也就韦晓晴睡衣下面的红色短裤。这时,文君的心就跳了跳。韦晓晴跟没事人似的----------不是问题。这样,你告 “你不要那么生气,这是天子的主意,我是一圈青色弧形剑 光,但却去势悠然,柔顺如水,深得“太极剑法”以静制动,以柔克 刚丈夫是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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